四川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程序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因法律执业(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工作)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转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由外省转至四川的,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 转至四川从事律师、公证员执业的
1、四川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入申请表(律师、公证员执业用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依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川司法发(2016)8号】,上述材料由申请人向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厅国家司法考试处申请调取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省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不受理个人的调档申请。
(二) 转至四川从事其他工作的
1、四川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入申请表(非律师、公证员执业用表);
2、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
从事其他工作的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转入我省后需从事律师、公证员执业,按从事律师、公证员执业的调档程序重新申请,省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不向申请人出具调档证明。
二、四川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至外省的
1、申请人应按档案转入地司法厅(局)国家司法考试部门的要求,向其提出档案转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四川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收到转入地司法厅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档函后,即将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至转入地司法厅(局)。
备注:
档案调转信息在四川省司法厅网站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