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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0    新闻来源:四川省律师协会   浏览次数:

四川省律师协会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2021年1月8日,经四川省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通讯表决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律师行业管理,规范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曾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律师执业许可、因具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且在注销前连续两年参加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三条  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下同)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本区域的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市州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组织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考核。

第五条  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审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的方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六个月内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可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申请免予实习。

申请免予实习的,通过拟接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提交《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免予实习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执业申请书;

(三)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五)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原执业律师身份的文件;

(六)原执业经历和终止执业原因说明及对说明真实性的承诺;

(七)申请人及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就符合申请条件和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及同意申请人重新申请执业的意见;

(八)无犯罪记录的承诺书;

(九)申请兼职执业的人员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执业的证明原件;

(十)所属地区户籍退休人员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退休证或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文件;

(十一)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十二)市、州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超过六个月,有拟接收律师事务所两名执业律师举荐的,按照以下情形进行考核:

(一)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超过六个月不满两年的,应当经所在地律师协会审查考核合格。

(二)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超过两年不满三年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面试考核合格。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被注销律师执业证超过三年的人员,及因申请人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决定而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按照《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九条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考核时应当通过拟接收执业的事务所提交《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执业申请书;

(三)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五)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原执业律师身份的文件;

(六)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七)原执业经历和终止执业原因说明及对说明真实性的承诺;

(八)申请人以往执业经历总结(不少于3000字);

(九)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表现的情况说明;

(十)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两名执业律师签署的举荐书(不少于500字):

(十一)申请人及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就符合申请条件和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及同意申请人重新申请执业的意见;

(十二)无犯罪记录的承诺书;

(十三)申请兼职执业的人员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执业的证明原件;

(十四)所属地区户籍退休人员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退休证或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文件;

(十五)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十六)市、州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内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品行、诚信表现情况,包括不存在: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之禁止行为的;

7.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之禁止行为的。

(五)在原执业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六)掌握律师执业技能的情况;

(七)重新执业后的业务定位、执业方向等情况;

(八)律师职业观、价值观,执业期间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情况;

(九)社会责任感,参与公益性活动情况;

(十)语言表达及仪容仪表;

(十一)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十二)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由市、州律师协会完成申请人提交全部书面材料的审查后安排面试考核。

市、州律师协会应在面试考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通过面试考核的人员出具考核结果。

未通过面试考核的,在考核后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面试考核。

经举荐人举荐考核合格重新执业的,因执业违法违规受到律师协会处分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举荐人五年内丧失举荐资格,举荐人举荐时所在律师事务所三年内丧失举荐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免予实习申请表》

 附件2:《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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