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说到,中华民国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通过了沈钧儒律师代表上海等地的律师公会向大会提交的《本会应建议立法院制定冤狱赔偿法案》,并将该提案转呈给了政府,结果怎样呢?结果就是——石沉大海。
沈钧儒大律师并未灰心,他为此继续不懈努力。1934年9月,全国律师协会第六届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沈钧儒和与会代表认为,关于设立并实施冤狱赔偿制度事关重大,但提案却屡遭政府当局拒绝,如不形成有计划的运动,整点动静出来,是很难引起政府重视的。于是,大会决议组建全国律师协会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联合社会各界人士,发起全国运动。沈钧儒、张耀曾等41名律师被推选为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委员。
1935年5月5日,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在苏州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上,沈钧儒当选为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冤狱赔偿法草案》、《冤狱赔偿运动工作大纲》和《冤狱赔偿宣言》,并确定6月5日为“冤狱赔偿运动日”。
这天,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都开展了“冤狱赔偿运动日”主题活动,在上海律师公会召开的大会上,沈钧儒发表了主题演讲。会后,沈钧儒等一批律师又分赴各电台作广播演讲。上海媒体积极发表社论和报道,在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的推动下,一时间冤狱赔偿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成为举国高度关注的事件。
同年11月10日,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在杭州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决定向即将召开的国民党第五次代表大会请愿,请求议定立法原则,转饬国民政府立法院克期制定冤狱赔偿法,颁布实行,借以伸恤民冤,澄清法治。会后,全体律师委员还举行了祭奠含冤屈死的岳飞、于谦仪式。沈钧儒代表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宣读了《祭岳武穆文》和《祭于忠肃文》。(因篇幅有限,对两文感兴趣的读者可上网查阅)
11月12日,国民党五大在南京召开,16日,沈钧儒等五位律师携带《冤狱赔偿法草案》等文件赶赴南京,向大会请愿。(他们还真的去了!)此后,沈钧儒和律师同仁们又多次赴南京向国民党当局请愿,请求迅速制定冤狱赔偿法。
1936年5月,冤狱赔偿委员会第四次全会上通过了一项决议,由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再向国民政府立法、司法机关呈交提案,促请尽快制定冤狱赔偿法。并致电各律师公会一致主张,形成统一行动。6月,全国举行了第二届冤狱赔偿运动周。当时的北平律师公会也成立了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并向全国发出宣言。上海律师公会召开第二届冤狱赔偿运动大会。声势浩大的冤狱赔偿运动在全国再次掀起高潮。
是年11月,沈钧儒因“七君子”案被捕入狱。虽然冤狱赔偿运动最终没有促成政府当局制定冤狱赔偿法,但它却在中国律师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中国法制史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而沈钧儒大律师无疑是民国“冤狱赔偿运动”的开拓者和“人权保障”的旗手。
前次我们谈到史良大律师的时候,说“七君子”案是她生平中的一个重大事件。今天我们再谈沈钧儒大律师,“七君子”案仍然是绕不开的一个重要话题。相比之下,沈钧儒在“七君子”案中的作用更大,因为在看守所里,他是“七君子”的“家长”。
沈钧儒怎么成了“七君子”的“家长”呢?这源于“七君子”被捕后,为作好长期斗争的准备,大家自行组织起来,据“七君子”之一的邹韬奋先生后来回忆说:“我们虽然是在羁押的时候,却也有我们临时的组织,我们‘万众一心’地公推沈先生做‘家长’。我们都完全是纯洁爱国,所以不用‘领袖’或含有政治意味的什么‘长’来称我们所共同爱戴的沈先生,却用‘家长’这个名称来推崇他。”其他“君子”如章乃器作会计部主任,邹韬奋为检察部主任,王造时为文书部主任,李公仆为事务部主任,沙千里为卫生部主任。大家一致决定:同心同德,休戚与共。“有罪大家有罪,无罪大家无罪;羁押大家羁押,释放大家释放。”若当局要把六人分开羁押,或用其他阴谋分化,六人一致以绝食对抗。六人每天清晨七点半起床,晚上十一点就寝,读书写字,锻炼身体,过着很有规律的狱中生活。
作为诗人的沈钧儒大律师在羁押期间写下了不少诗章,面对看守所外面风起云涌的抗日运动,又闻全社会都在积极营救他们的呼声,身处囹圄的沈大律师动情挥笔写下这样一首诗:
春风只是隔重门,芳草天涯异样温。
半响阶前闲伫立,侧听墙外市声喧。
1936年6月11日是“七君子”案法院开庭时间,如果史良出庭是“压轴戏”的话,那么沈钧儒出庭则是“开场戏”。在检察官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一开始就给沈钧儒来了一个“大招”,问:“你赞成共产主义吗?”众所周知,当时赞成共产主义意味着什么。沈钧儒沉静地来了个兵来将挡,不慌不忙的回答:“我请审判长注意这一点,救国会从不谈所谓主义。如果一定说宣传什么主义的话,那么我们的主义就是抗日主义,就是救国主义。” 审判长见沈钧儒未中招,又问沈钧儒:“救国会宣言中‘联合各党各派’是什么意思?”沈钧儒答:“并未指定哪一党。全国各党各派都希望统一起来,共同抗日。”审判长接着问:“国民党是否在内?”沈答:“当然在内,并且是居领导的地位。”审判长又问:“抗日救国不是共产党的口号吗?”沈钧儒回答:“共产党吃饭,我们也吃饭,难道共产党抗日?我们就不能抗日了吗?”审判长继续问:“那么你同意共产党抗日统一的口号了?”沈均儒说:“我想抗日统一,当然是人人所同意的。如果因为共产党说要抗日,我们就要说不抗日,共产党说统一,我们就说不统一,这一种说法,是被告所不懂的。”审判长告诫说:“你知道你被共产党利用了吗?”沈钧儒微微一笑:“假使共产党利用我抗日,我甘愿被他们利用,并且不论谁都可以利用我抗日,我都甘心情愿为抗日而利用。”(沈大律师辩护严谨,攻防适当,进退有度。)
第一次开庭,不论是法律上还是在道义上,“七君子”无疑都赢得了庭审的胜利,当旁听家属和记者以及关心此案的社会各界都为庭审的胜利而感到欢欣鼓舞之时,作为有着政治家素养和诗人激情的沈钧儒大律师此刻内心却显得格外地不平静,于是,他挥笔写下了《胜利》之诗——
我不要这一种胜利/眼看着地图变了颜色/六千万同胞沦亡在深渊之底/我们如果还有一些人气/哪里有心思与自家人斗鼠牙,争虫臂/我早已忘掉了我自己/我祈祷着这一天/能把我们的血/飞洒到关外数千里与天无际的白雪上/把我们的骨/深埋在那一边的土里/这才是我们的胜利/也就是我们民族的胜利/国家的胜利/我再也不要其他的胜利!
这就是作为政治家的沈钧儒大律师的爱国宣言;这就是作为大诗人的沈钧儒大律师的澎湃激情。
“七君子”案的第二次开庭的时间是6月25日。在庭上,沈钧儒仍然坚持自己爱国无罪的原则。并以大量的事实说明救国会的主张和目的,他指出:国难当头,“除抗日外,别无出路。”当法官问及学生罢课一事时,沈钧儒问审判长:“到底是何年何月何日?是全上海,还是一个学校?是何人扇动的?与救国会又有什么关系?证据是什么?”(这就是大律师的严谨、这就是大律师的风采!)他同时还指出:“罢课事发生太多?何况国难又是如此严重,民族危机威胁及每一个人,热血青年又怎能安心读书!”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七君子在看守所等待结果。一日沈钧儒见乌鸦和喜鹊同至并交鸣,有感而发,遂赋诗一首——
昔读忠愍时,吉凶各有辞。
今来同时至,将何决此疑?
吾人重自信,真理终不移。
俯仰了无愧,鸣噪一任之。
七君子案的结局,此前已经说明。“七君子”走出看守所,随即投入到了抗日运动之中。作为大律师的沈钧儒,兼以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诗人的身份,竭力为抗日救国奔走呼号。淞沪会战,当他看到中国军民团结一心,同仇敌忾抗击日寇的壮烈场面时,激动不已,难以入眠,写下了《晓闻炮声不能成寐》诗组,其中一首写道:
夜景炮声密,声声打入心。
国魂遂震荡,民意许追寻。
九国盟犹在,三边寇日深。
书生愿效死,抚枕动沉吟。
作为一个大律师,沈钧儒的爱国之情不仅仅限于挺身投入抗战;作为一个法律人,建设一个和平、民主、法治的中国才是他毕生的追求。无论是抗战时期还是内战时期,这一追求,沈钧儒大律师从来没有放弃过。
还在上个世纪末,被当今称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的张思之大律师曾经说过:中国律师“要有政治家的立场,哲学家的睿智,法学家的素养,诗人的激情。”这也许是张思之大律师从沈钧儒这一代民国律师的风骨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吧!
1948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召开,作为民盟领袖的沈钧儒被当选为常务副主任。新中国成立之日,沈钧儒正式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
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为此,沈钧儒专门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作了题为《保证执行我们的婚姻法》的广播讲座。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两位工作人员举行婚礼,由于此前沈钧儒曾为很多新婚夫妻作过证婚人,因此,这两名工作人员也邀请沈院长作了他们的证婚人。事后,沈钧儒作自我检讨说:“新婚姻法公布以后,证婚是不合法理的,我不自觉地犯了错误。”从此以后,沈钧儒再也不为别人证婚了。这也算是发生在沈钧儒院长生活中的一个小插曲吧。
上期文章发出后,有读者朋友问文章的标题出自哪里?这里告诉大家:1948年1月,中国民主同盟决定在香港举行民盟第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会议筹备期间,沈钧儒拜访了在港的友人、著名诗人柳亚子先生。柳亚子先生钦佩沈钧儒大律师多年来为建立一个民主宪治的中国而不懈奋斗的精神,当即赋诗一首给沈钧儒大律师:
南极老人应寿昌,云軿下降果何祥。
锦囊自护美髯美,雄辩浑忘长路长。
李志曹蜍空龌龊,伍胥张俭亦寻常。
自由呼吸新天地,要为民萌作健康。
(民萌:大意是指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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