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律师刑事执业技能,加强与法检两院的沟通交流,7月31号下午,南充市律师协会举办了“律师刑事法律业务培训”。本次培训邀请曾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具有19年审判实务工作经验的臧德胜博士授课。市律师协会会长谭俊林致辞,市中院、市检察院及三区法院、三区检察院等部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15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臧德胜博士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辩护”为主题,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围绕着“认罪”、“认罚”、“从宽”三个基本概念为主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详细阐述。臧德胜博士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应做两个层面的区分:一是广义的认罪,即概括认罪,既认事又认罪,但不要求认可确定的罪名,只要认可构成犯罪即可;二是狭义的认罪,即精细认罪,既认事又认罪,而且对控方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认罚”应理解为,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处罚更多的是一种主观态度,是一种定性判断,并非一种定量判断,不是必须接受多重的处罚,也不限于必须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臧德胜博士对从宽处罚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可以将从宽处罚解释为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理由有三:第一,于法有依据,从宽本身就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可以解释为包括减轻、免除等内容,而不仅是从轻。当然,对于减轻、免除处罚的,可以附加必要的条件。第二,实践有需求,从轻处罚只能在法定刑幅度以内量刑,对于已经达到某一法定刑幅度的案件,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仍然不能减轻处罚,会导致一些案件量刑不当。有的案件扩大其他法定情节的适用范围,从而争取减轻处罚,这样既造成程序上的繁琐,还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而如果赋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减轻处罚的功能,能够解决实践中的难题。第三,适用有保障,在司法责任制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赋予从宽处罚减轻功能并不会被滥用,或者说很少被滥用。可以通过案例指导、量刑规范等方式,设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适用条件,从而避免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本次培训由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承办。参训律师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受益匪浅,对培训内容高度赞扬,是提升专业能力的良好契机。从事刑事审判的员额法官、从事刑事检控的员额检察官与全市律师一同现场学习,形成了控、辩、审三方同台学习、互动交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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