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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民国律师那些事儿之十二 ——“锦囊自护美髯美 雄辩浑忘长路长”(上)(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马波)
发布时间:2020.08.25    新闻来源: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上次说了,新中国成立后,史良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首任部长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与她同时被任命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的是她律师同行,民盟同事,同狱“难友”——沈钧儒先生。


      沈钧儒,字秉甫,号衡山,1875年1月2日出生在江苏苏州一个传统士大夫家庭。
      近现代很多名人喜爱追根溯源,以证明富贵基因源远流长。沈钧儒当年在其自撰的《沈氏家谱》中考证,沈氏的祖先是周文王的第十个儿子聃季,聃季封于河南沈丘,是为“沈子之国”。其后世子孙遂以国为姓,此乃沈姓之来源也。说起来,这沈姓家族的祖先还属于皇亲国戚呢。
      除了苏老泉、曾国藩这样的大器晚成者外,一般大人物我们都用“自幼聪颖”来形容他们从小就与同龄人不一样。沈钧儒先生也是这样,他有5岁能诗之美誉。指物能吟,出口成章。12岁中秀才,28岁中举人,29岁殿试二甲第75名,被赐进士出身,这一年,是延续了一千多年科举考试的最后一年,次年,科举考试在中国便寿终正寝。因此,沈钧儒也就成了中国最后一批“压轴”进士中的一个。
      1905年10月,和当时很多知识分子一样,沈钧儒东渡日本,进入东京私立法政大学学习,三年后学成归国,先后担任浙江谘议局副议长、浙江省教育司司长、国会议员等职。
      沈钧儒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时间是1920年。当时是由广东军政府司法部颁发的。但此后一段时间他没有以律师为业。这期间,他曾被推荐担任上海法科大学的教务长,当时史良也在这个学校,他们也就算是师生关系。1928年4月,国民政府司法部向沈钧儒正式颁发了律师证书。5月沈钧儒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并与前司法总长张耀曾等人在上海组建了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长下海做律师,在民国就是一件希拉平常的事,好几个司法部长都走的是这条路,但没见媒体当新闻报道。而今一个县官辞公职当律师,媒体要热闹好一阵子。
      沈钧儒做律师的一大特点是对“法治和人权”极为重视。这与他作为一个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特质有关。他说:“国家颁设律师制度,其目的在于扶持弱小,以保障人民之权益,辅助法院,以导纳社会于轨物。”当时有一本叫《大众化》的刊物说沈大律师“办理诉讼案件,不像一般拜金主义者的律师,一切唯利是视。往往遇到贫穷者,他不收公费(律师费)之外,还贴出车马费和膳费(伙食费)。”他常常告诫年轻律师:“要真正实践‘保障人权’的任务,切不可媚富欺贫。”这话现在听起来也是铁骨铮铮,正气十足。
      沈钧儒既是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当时上海滩送给沈大律师一个雅号叫“政治律师”。这是因为沈大律师办理了许多“人权案件”和“政治案件”。有学者统计,仅1930至1935年之间,沈大律师营救了包括有共产党员在内的政治异见人士达19人之多。其中“新生事件”,便是一桩轰动全国的典型案例。
      “新生事件”源于当时上海一份叫《新生》的时政周刊。它的主编是著名的爱国人士和实业家杜重远,1935年5月4日,该刊记者艾寒松化名“易水”在《新生》上发表了《闲话皇帝》一文。日本驻上海领事认为该文“侮辱天皇,妨害邦交”,要求民国政府查封《新生》,追查作者。南京政府在日方的压力之下,查封了《新生》周刊,逮捕了主编杜重远。从而制造了轰动全国的“新生事件”。
      事发后,沈钧儒以上海律师公会常委的身份,积极会同其他律师向国民政府监察院、司法部、法院等部门呈文,为杜重远伸冤。但慑于日方压力,法院还是判处了杜重远一年零两个月的徒刑。沈钧儒闻之,义愤填膺地写下了《我所爱之国》一诗,其中一段写到:“我欲入山兮虎豹多\我欲入海兮波涛深\呜呼嘻兮!\我所爱之国兮,你到哪里去了?”

一审宣判后,杜重远提起了上诉,一审法院竟然作出驳回了上诉这一有悖法律之举。沈钧儒义正言辞地指出:“至若一审而止,别无上诉救济之方,则实为按之现代文明各国司法制度,实无先例可以引援。”法院此举“影响法治前途至巨,谊难缄默。” 

 

      被周恩来誉为“潮汕为中国革命贡献了两个经济人才”之一的著名老一辈经济学家、老资格共产党员许涤新曾撰文回忆说:“沈钧儒是富有正义感的律师,不少因为共产党案子而被捕的学生,只要他知道,只要被捕者的家属去求援,他一定去营救。……从这个时候起,我才知道,在这个花花世界、见利忘义的冒险家乐园的大上海里,竟然有这样一位刚强不屈的正义律师。”
      作为“政治律师”的沈钧儒在执业过程中深刻认识到,在缺乏民主与法治的专制政权下的国家,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错案冤案会不断频发。于是,他甘冒风险,以极大的勇气和不懈的努力“联合各界,一致促成政府完成冤狱赔偿法规,使之与宪法同日施行。”
      1931年,在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第三届代表大会上,沈钧儒律师就提出国家应当实行“冤狱赔偿制度”。1933年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上,沈钧儒律师代表上海等地的律师公会向大会提交了《本会应建议立法院制定冤狱赔偿法案》。在这一提案中,沈钧儒大律师指出:“对于此项直接使个人受冤抑裁处,以致身败名裂,间接使社会发生裂痕,渐促共同生活与不安状态之冤狱事件,倘无明文之规定,一则何以维护法律衡平正义之主旨?再则何以完成法律安定社会、发展共同生活之使命?三则何以克尽法律保障人权之原意?而反致便利贪赃枉法之徒得以法律为其个人任意出入人罪之工具。是而不惩,国无宁时,法无平时矣。”
      沈大律师的这段话,放在今日之社会,也是掷地有声,振聋发聩。他道出了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如果没有国家赔偿法制约行使公权力的人,任由他们恣意妄为,将法律作为个人随意治人之罪的工具,最终必将国无宁日。
沈大律师的这个提案经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第三届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后,转呈了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是怎样对待这一提案的呢?我们下次接着聊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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