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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民国律师那些事儿之四 大理院因他的建议改了上诉时效 —— 民国注册的“第一号律师”(下)(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马波)
发布时间:2020.08.03    新闻来源: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上次说到,曹汝霖在短短一年多时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通过辩护和代理个案,积极促进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为近代中国法制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曹大律师的名声鹊起是从办理刑事案件开始的。谈到执业之初的那段经历,曹汝霖是这样描述的:
      “我初作律师,除照章收费外,不计较报酬,听当事人之便。其时风气未开,请教者不多,后有一案,一审判死罪,二审维持原判,上告到大理院(民国最高审判机构)。该案论事实应判死刑,惟因律无明文,情形特殊,第一审根据事实判处死刑,第二审仍维持原判,被告不服告到大理院,请我辩护。我即根据律无明文不能判罪为理由,大理院本是书面审理,遂将辩护状送进。结果原判撤销,改判无罪,于是被告全家老小,到我事务处叩头致谢,感激涕零,谓因家贫,只送些土产表示谢意。我亦不收酬费,连公费也免了。从此大家知道诉讼不能不请律师,且知道我以侍郎做律师,区区之名,不胫而走,从此门庭如市。我亦不管案件大小,来者不拒,每月收入,卓有裕余。”
      从以上曹汝霖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司法原则在民国初年就已经开始实行。而当时律师的执业风尚也是很好的。
      在参与刑案辩护过程中,曹汝霖律师到地方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发现看守所环境污秽,条件还不如清末时期建的监狱。曹汝霖认为:“论理看守所,为留置未决犯,监狱则为收押已决犯,看所守应比监狱为优待,今乃适得其反,殊欠公道。”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看守所是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而监狱是关押真正罪犯的地方。因此,看守所的条件理应比监狱更好些,但现实状况却恰恰相反,这显然有失公道。我们今天看守所的条件,远非当年民国可比,但与当今监狱相比,看守所的条件还是有些“寒酸”。看来这个现象还是有历史渊源的。
      曹汝霖通过他的人脉关系,向时任司法部次长的汪有龄提出改善看守所条件的建议。但囿于经费困难,加之当时民国初期战乱不已,看所守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有效改善。用曹汝霖的话说,只是“惟稍清洁而已。”
      说到帮底层农民维权,从而改变了民国上诉诉讼时效制度这事儿。曹汝霖认为这是他“为民伸冤”的得意之作,为此他专门把此案写进了回忆录。
      那次是曹大律师到保定开庭,庭审结束后回到旅馆,但见旅馆张灯结彩,“欢迎曹大律师” 的大型横幅悬挂在旅馆门口。吃过晚饭,曹律师刚寻思问一下旅馆如此隆重欢迎他所谓何事,就见二十多个农民涌进旅馆院内,齐刷刷地跪在中庭,口口声声请曹大律师为他们伸冤。对于这段经历,曹汝霖在他的回忆录中是这样记载的:
      “我出中庭,请他们起来,问要申什么冤?他们齐声说道,我们都是种地人,有跟人争田亩界线不清的事,也有争夺收成的事,告到地方法院,法官判得不公平。‘我们正在农忙时候,没工夫去高等法院上诉,等到农忙完了,上省高等法院递呈子,挂牌出来,都被批驳,说上诉过期,不准上诉了,你想冤不冤?只好求大律师到京为我们想法伸冤。’我想农民没有法律知识,跟他们讲过期不能上诉的律文,他们也不会明白,只安慰他们,等我到京想法子,但告他们,我不是法官,准不准也没有把握,如果不能达到目的,要请你们原谅。后我想,总得想一办法补救,于是向仲和(即章宗祥,时任民国大理院院长)建议,乡民不懂法律,应该想一变通办法,在法官宣读判词后,即高声向当事人说,你们如果不服,应在法定期内上诉,过了二十天期,即不能上诉。在此当堂声明不服,亦可记录下来,算已上诉,再补递呈子。后大理院照此办法通令各级法院一律照办。”
      从这段回忆录中不仅可以看出曹汝霖大律师积极想方设法为底层农民维权。也体现了那一代民国律师的为民情怀。而民国的法院能够开门纳谏,接受律师的建议,也说明当时的司法环境是值得称道的。
      正当曹汝霖的律师业务做得风生水起的时候,因国民政府缺乏对日外交人才,总统袁世凯再三要曹汝霖到政府任职,曹汝霖却一再婉拒。双方其中的一些对话,颇为有趣——
      袁说:“何必做律师,律师不是等于以前的讼师吗?”
      曹辩道:“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这年轻气盛的曹大律师胆也真大,竟敢当面纠正袁大总统的错误认识。尽管大律师和大总统前面都是个“大”字,但含金量却有天壤之别。
      袁世凯明言要曹汝霖担任外交部次长(即副部长),曹汝霖说道:“我家贫亲老,现做律师还够浇裹,且我闲散已久,譬如驾车之马,野久了,怕难就范,请总统原谅下情。”
      由于民国政府当时确实缺乏外交人才,特别是对日外交人才,过了几日,袁大总统又召曹大律师入府。
      袁问:“你做律师,月入几何?”
      曹答:“不能预定,因我不计报酬,月只可2000元左右。”
      袁世凯一听,这一收入显然高于当时外交次长的薪金,因为按照当时国民政府《中央行政官官俸法》规定的标准,外交部总长月薪才1000元,次长只有600元。薪金的较大差距,显然不能吸引曹汝霖入职。袁世凯沉吟了一会儿,严肃地说道:“现在正是国家用人之际,你们年轻人正应该替国家效力,不能只图安乐,自甘退诿,我明天就发表命令了!”
      第二天,政府一秘书来见曹汝霖,说:“你也知道总统的脾气,令出必行,没有更改。”后又经过了几番推辞,曹汝霖实在拗不过袁世凯,只好放弃他所钟爱的律师职业,再次进入民国政府并担任外交次长,用曹汝霖自己的话说,“事已至此,只好就职”。“再作冯妇”。然而让曹汝霖没料到的是,入职六年后,因参与了对日谈判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终身背上了卖国贼的骂名。虽然签订“二十一条”的决策者不可能是作为外交次长的曹汝霖,虽然时任外交总长章宗祥也参与这次谈判,但曹汝霖毕竟是现场执行者之一。试想,如果当年曹汝霖不应召返政,而是继续做他的“一号律师”,他的人生将是另外一番精彩的风景……
      但是,历史不能假设。世上也没有“后悔药”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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