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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民国律师那些事儿之三 他代理妓女与太监打离婚官司 ——民国注册的“第一号律师”(上)(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马波)
发布时间:2020.08.03    新闻来源: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上次说到章士钊辞去民国政府司法总长的职务下海当律师。这次我们来说说另一个三朝政坛“大腕”人物辞公职当律师的事儿。

      说起这位政坛“大腕”,有很多人熟悉,也有很多人不熟悉。但说到因与日本政府签订臭名昭著的“二十一条”卖国条约从而引发了“五四运动”,被游行学生一把火烧掉的赵家楼的主人,一身背负“卖国贼”骂名而难以抬头的这个人。知情者会恍然大悟,哦!原来你说的是曹汝霖嘛。


      称曹汝霖是三朝政坛“大腕”。是因为清朝时期,他曾担任过清政府的外务部副大臣。民国时期,他担任过政府的外交部次长、交通总长,后兼署外交总长、财政总长。抗战时期,蒋介石邀他上庐山,当面听取他对中日战争形势和对日战略的分析。
      曹汝霖早年留学日本,先后在早稻田大学和中央大学攻读法律。和章士钊不同,曹汝霖辞官当律师是“迫不得已”或者说是“一气之下”。
      辛亥革命后,作为前清高官的曹汝霖被留在民国政府总统府秘书厅作秘书。一日,曹汝霖见总统办公室桌子上有一没有封套的信,处于好奇,便随手拆开一看,这一看让曹汝霖眼都直了。原来这是一位重量级人物给袁世凯的信,信中写到,民国政府成立后,有三人不可用,其中第三个人指的就是曹汝霖。曹汝霖见袁世凯在自己的名字旁亲笔批注“他不想入政府”。这也许是袁世凯故意将此信不封套让曹汝霖看到,曹认为这是袁世凯在示意不会启用他。第二天,曹汝霖就辞官走人了。
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闲赋在家的曹汝霖为了解决个人和家庭生计,向司法部提交了律师执业申请。不知是出于对这位前清侍郎和总统秘书的特别关照?还是真走的正常注册程序,反正司法部颁发给曹汝霖的律师执业证书上,居然是“民国第1号”。
      接到律师执业证书后,曹汝霖即在自己的家中设立了律师事务所,开始了民国第一号律师的执业生涯。
律师事务所开业以后,曹汝霖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广泛的人脉关系办理了不少案件。其中不乏有影响的大案奇案,譬如他代理的“妓女告太监离婚案”就是精彩一例。
      该案原告程月贞曾是一名红极一时的江淮名妓。后北上入京在八大胡同继续从业。随着时间的推移,程月贞渐入色衰之年,于是便萌生了从良之意。有人要打瞌睡,就遇有人支枕头,这不,恰巧就有一个特殊人物来妓院讨老婆。他就是前清太监张静轩。
      民国成立后,离开紫禁城的张静轩“下海经商”,渐渐“发”了起来。此时的张静轩已经有了老婆,但为了把自己装点成妻妾成群的富人,张静轩又托媒婆为他找小老婆。然而,张静轩再富有,终究是个太监,正常女子谁会嫁给他这个“公公”呢?于是张静轩退而求次,在媒婆的撮合下,张静轩花300大洋与妓女程月贞定了亲。
      曾经是风月场上红人的程月贞原以为嫁给张静轩可以过上安稳日子。哪知进门后才知晓自己仅仅是张静轩的一个小妾,甚是郁闷。而张静轩在宫中作奴才多年,长期卑躬屈膝、逆来顺受,而今不仅获得“解放”,而且还有俩小钱,于是也想找点主子作威作福的感觉。他不时对程月贞进行虐待,实施家暴。但此时毕竟已是民国,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等观念在社会开始流行起来。终于有一天,不堪家暴的程月贞携带金银细软逃离了张家。
      程月贞出逃后,张静轩先是派人四处寻找,不见程的踪影,后又托人给程月贞送话:只要程月贞能退还赎身钱,同时把离家出走时拿走的金银细软还回来,他可以对程月贞放手。
然而,程月贞并没买张静轩的账。更让张静轩没料到的是,程月贞竟花了100大洋,请了京城名律曹汝霖代理她与张静轩打起离婚官司。人没等回,财没拿到,却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张静轩气得直跺脚。
      这场妓女与太监的离婚官司,在当时很是吸引人眼球。开庭那天,庭内庭外挤满了旁听群众。时值民国成立不久,民智未开,人们普遍观念还是认为程月贞不守本分,更不守妇道。张静轩虽是太监,但毕竟是帮程从良之人,又是程正儿八经的老公。社会舆论对程月贞并不有利。
      庭审中,曹律师代程月贞提出了三条离婚理由:第一,被告身为太监而娶妻,有违人道;第二,被告已有一妻,又娶一妻,涉嫌重婚;第三,被告暴虐成性,侵犯人权。因此,请求法庭准予程月贞离婚诉请。
      面对程月贞的诉请,被告张静轩的答辩还是此前说的那些话:不反对离婚,但要求原告退还赎身费,返还带走的财物。
      主审法官认为:按照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原因超过一年,不得起诉,(而今的法律则规定,法院判决或调解不予离婚,六个月内再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的第一、第二条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原告的第三条理由,则需程月贞拿证据来证明。
      见法官拿诉讼程序说事儿,曹汝霖不禁有些暗自着急。觉得这场官司原告难以胜诉。但民国一号大律师毕竟不是吃素的。曹汝霖律师理了理代理思路,从张静轩的答辩要求程月贞返还赎身费和财物这一点上找到了突破口,使这个案件峰回路转。
      曹大律师清了清嗓子说道:尊敬的法官,无论是前清还是民国,人口买卖均被禁止。被告所谓的赎身费,实际是人口买卖费。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赎身费,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反有拐卖人口之嫌。至于原告离家带走的财物,大多是原告自己的衣饰等生活用品,当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要求归还。
      张静轩眼看形势急转直下,于己不利。于是当庭声称,那300大洋不是赎身费,而是自己帮程月贞代偿的债务。张静轩当即出示了书面字据。
      面对张静轩出示的字据,曹汝霖即刻反驳道:代偿债务是张静轩的自愿行为,何况,婚后财产已为夫妻共同所有,相关债权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此时在法庭上的张静轩眼见要人财两空,气急败坏,一副无赖的样子说:如果程月贞不返还三百元大洋和带走的财物,我就坚决不离婚。
      面对张静轩的无赖之举,曹汝霖律师正色道:婚姻关系涉及公益,财产关系属于私权,若以债务之纠纷而约束离婚之自由,是以私权损害公益,实与共和国体制以及民国法律精神相违背。
      法庭最终采纳了曹大律师的代理意见,程月贞的离婚官司逆袭胜诉。
      曹汝霖律师在代理这起“妓女与太监离婚案”中,引用了人道、自由、公益等现代法律理念,彰显了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复婚自觉的现代法律原则和法理精神。在中国近代司法史上具有非凡的意义。
      据记载,曹汝霖大律师在短短一年多的执业时间里,民国大理院受理了37件刑事上诉案件,其中19件是曹汝霖为被告人作的辩护。曹汝霖律师通过代理个案,积极促进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改革。他通过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推动看守所环境的改善。他通过农民维权案件,设法维护底层农民的权益,为改革民国上诉的诉讼时效制度的起了促进作用。
      欲知这些案件详情,咱们下次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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