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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退役老兵千万遗产继承案代理记——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马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0    新闻来源: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6

      享年九十岁的台湾退役老兵石阶老先生去世了。由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围绕石先生留下的上千万元巨额财产的继承分割,其兄弟姊妹及侄儿侄女展开了一场“白热化”的诉讼。作为该案一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经历了这场激烈的遗产继承“诉讼大战”。亲眼目睹了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冲突和亲情的撕裂。各方争锋相对,庭审一波三折;还有法官的五味杂陈的心境,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程序法与实体法适用等诸多事项,给人留下了一系列关于遗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深度思考。

      作为一个从业三十年的资深律师,我一向不愿代理婚姻、继承等家事方面的案子。原因在于“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而“清官也难断家务事”。律师代理家事类案件,要么是“顶着碓窝耍狮子——费力不讨好”;要么是“耗子钻风箱——两头受气”。我见过不少离婚诉讼,昔日的恩爱夫妻,如今对簿公堂,双方针尖对麦芒,大有不共戴天之仇、你死我活之恨。双方的代理律师也竭尽全力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而奋斗。闭庭后过了一阵子,嘚!人家两口子又和好了,反过来还告诉对方:“都是我那律师出的馊主意!”“他不就是为了挣代理费吗!”郁闷!这代理律师“散水银子”没挣到几个,现在反而成了人家两口子的“共同敌人”。你说这家事纠纷的代理律师还当得有意思吗?

      遗产继承纠纷案同样如此——剪不断,理还乱。为了争得遗产,兄弟反目,姊妹成仇;亲情撕裂,家庭“地震”。有时简直让人有些“惨不忍睹”。

      本案系朋友所托,人情难却,只好接下这桩台湾退役老兵千万巨额遗产继承案,于是也就有了这篇代理纪实。

巨额遗产继承引发诉讼“大战”

      石阶先生是四川G市人。一生未婚,也没有子女。其父亲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去世,母亲则在2005年离世。石阶先生的母亲去世前一直居住在G市。石阶先生一九四九年前去了台湾,从台湾军队退役后,一直经商,游走于世界各地。石阶先生有一弟叫石畅佑,两个妹妹名叫石畅颖、石畅璧,分别居住在四川不同的城市。大陆和台湾关系恢复后,想到落叶归根,同时尽子之孝,石阶先生回到自己的家乡G市,并在G市买了一套房子,与老母亲同住,终日伺奉老母。2005年,石阶先生将自己的户口从台湾迁回了G市。在将老母亲送老归山后,石阶先生一直在G市独自生活,由于年龄逐渐老去,石阶先生请了保姆照料自己的生活起居。

      2020年4月8日,石阶先生因病去世。由于石阶先生身前没有子女,母亲也先于他去世,其遗产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依法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弟弟和妹妹继承。在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上,石阶的弟弟与两个妹妹发生了分歧。据两个妹妹介绍:我们只知道大哥有一套房子,银行有存款,但具体数额究竟是多少我们并不知道。当时估计最多也就一百万元左右。当办完大哥的丧事后,我们兄妹在讨论遗产分割继承时,二哥提出他要占绝对大头。由于大哥身前立有遗嘱,由三弟妹平均分配他的遗产。大哥和二哥同居一个城市,平常相互之间有些往来照应。二哥适当多分一点,我们也没有意见。但二哥提出他要分绝大部分走,我们觉得这违背了大哥的遗嘱遗愿。当年二哥家庭困难,我们作妹妹的对他家多有接济,而今二哥这样做,实在有些过分。在与二哥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姊妹俩决定打这场遗产分割官司,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当初我们请律师写诉状时,由于不知道大哥在银行有多少存款可以分割继承,所以诉状上连银行存款遗产分割标的具体数额都没有,只是要求依法分割大哥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我们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查询石阶在银行的存款数额,结果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大哥在银行的存款账面上竟有430万元人民币,同时还有一些外币存款。另有560多万元人民币被二哥的儿子石庆和转到他自己的账上去了。如果连现有的一套房屋,大哥的遗产有上千万元之多。

      石阶先生遗产的真实状况惊呆了石阶先生两个妹妹家庭所有的成员。特别是在知晓了大哥在银行的560多万元存款被二哥的儿子石庆和转到了自己名下后,大家更是愤愤不平。在与石庆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经过商议,两个妹妹决定将石庆和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要求返还转到其名下560万元属于石阶的存款遗产。

      当石庆和的两个姑姑石畅颖、石畅碧向法院递交了追加侄儿石庆和为本案第三人的书面申请后。法院未置可否,也没有下达是否同意的书面裁定。

见法院一直未下达是否同意追加第三人申请的书面裁定,作为本案二原告的石畅颖、石畅碧一方面委托在G市的代理律师补充完善了诉状的诉讼请求,在各自已经委托了自己的子女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又增加了一名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石阶身前有份亲笔自书遗嘱

      早在1992年,还未从台湾迁回大陆G市定居的石阶先生就亲笔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人无永生,迟早皆去。我乃只身在台荣民(退伍老兵),如一旦去世,则由行政院国军退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负责处理后事。依现行法令规定,大陆亲属继承财物,以新台币两佰万元为限。至于我在国外的存款,由母亲贺XX、弟石畅佑、妹石畅颖、石畅碧等人共同聘请律师洽领均分,特检附各银行对账单计七纸,以备考。本人日后如另立遗嘱,则本遗嘱即自然失效。石阶亲笔1992.11.7于成都。

      石阶先生的这份距今已快30年的亲笔自书遗嘱,是一份典型的具有“台湾风格”的遗嘱。其中的文字均为中国繁体字。这份纸页已经开始发黄的书面遗嘱,石阶先生的妹妹一直保存着。

      对石阶先生这份亲笔自书遗嘱,诉讼各方究竟怎样看待?法院对该份遗嘱以及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又是怎样认定的?本律师将在后面一一交代。

      从石阶先生的这份遗嘱中反映出:石阶先生身前的财产有两部分,一部分在台湾,一部分在国外银行。那现在讼争的财产是这些吗?

      关于这一点,石阶先生的亲侄女,其大妹石畅颖的女儿,也是本案原告石畅颖的诉讼代理人小颜是这样陈述的:也许大舅考虑到了自己的财产均在台湾和国外,今后若发生继承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所以,大舅在成都立了遗嘱后的一天,他要我开车与他一起跑了几个银行,将国外和台湾地区的钱转回到了国内。

      尽管石阶先生回大陆定居后未再从事经商,但由于款项是石阶先生独自在银行办理的,现在石阶先生已经去世,原告没有也无法举证证明本案中现有银行的存款就是石阶遗嘱中提及的国外银行的款项转存而来。

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

      就在本案即将开庭前夕。石阶先生弟弟的儿子石庆和、女儿石庆晓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以原告的身份参与本案诉讼。法庭同意了他们的申请。

      面对这“半路上杀出的‘程咬金’”, 原告心里十分不平:“此前我们提出追加石庆和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法院不置可否,也未下达书面裁定。现在石庆和、石庆晓二人要求以原告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法院却又同意,这明显不公平嘛!”久经“法场”的代理律师冷静地说:“没关系,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程咬金上场也只有‘三板斧’。开庭再说吧。”同时,出于策略考虑,代理律师与原告商议并决定,既然法庭对原告方提出的追加石庆和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未下达裁定,那么,干脆先将追加石庆和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书撤回,先就这430万元遗产主张继承分割,另一笔560万元遗产待本案结束后再另行起诉主张。

      2020628日上午,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就发生了一件“有趣”的事情——

      法院传票上通知的九点开庭。原告石畅颖、石畅璧的代理人一行从外地早早赶到法庭,等候开庭。但距传票上开庭时间已过了二十分钟,可法庭既不见被告席上的当事人,也不见主动申请当“原告”的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也未上庭。于是原告石畅颖的代理人便到法官办公室去问是怎么回事?法官回答:“稍等一下,人民陪审员还没到。”于是石畅颖的代理人回到审判庭告诉其他代理人和旁听人员:法官说,人民陪审员还没有到。“我到了啊!”一个坐在审判庭里的人民陪审员站了起来。在场人员一起笑了起来。于是石畅颖的代理人又到法官办公室告诉法官。人家陪审员早到了,就坐在审判庭里呢。见此状况,法官只好说出实情:两个申请当原告的当事人还没到庭,等等吧。石畅颖的代理人不满地说:“他们既然申请当原告,不按时出庭依法就应该按撤诉处理。”法官说:“家事纠纷,再等等为好。”结果一等就是40分钟。原来,申请当原告的当事人开庭前驱车20多公里到G市辖区另一个市拉证人去了。

      庭审开始,由于被告石畅佑年事已高,又没有请代理人,因此,没有出庭。为区分本案不同的原告,这里我们不妨将石畅颖、石畅碧叫做“原始原告”;把石庆和、石庆晓叫做“申请原告”吧。当法庭征求原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另一方原告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时。“原始原告”代理人当即表示对石庆和、石庆晓申请当本案原告表示异议。

      法庭气氛顿时紧张了起来······

       “原始原告”方对石庆和、石庆晓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当庭表示异议,那么异议的理由是什么呢?异议的理由是:

      第一、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当本案原告的申请人既不是石庆和本人,也不是石庆晓本人,而是张XX。但张XX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而是石庆和、石庆晓在另一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同时,在石庆和、石庆晓给张XX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并无代为申请石庆和、石庆晓为本案原告的委托事项。因此,该申请依法应为无效。法庭同意该申请的裁定与法律程序规定相悖。

      第二、石庆和、石庆晓二人缺乏当原告的具体身份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基础;他们的申请没有明确的被告对象,缺乏具体诉求和起码的立案证据。

      第三、石庆和、石庆晓在给张XX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是这样写的:“委托人石庆和、石庆晓因与石畅英、石畅碧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委托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X、王X为本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而今天法庭审理的是石畅颖、石畅璧与石畅佑遗产继承纠纷案。此案与石庆和、石庆晓二人委托所涉案件无关。何况到目前为止,石畅英、石畅碧与石庆和、石庆晓从未发生过遗产继承纠纷,因此,石庆和、石庆晓委托张XX参与的案件根本就不存在。所以,根据石庆和、石庆晓的授权,其代理人张XX、王X也不能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原始原告”的这一异议,不仅打乱了石庆和、石庆晓一方的阵脚,也让同意石庆和、石庆晓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的法庭没有料到。申请当原告的石庆和怒不可遏,径直跑到“原始原告”方面前一阵咆哮。见此情形,法庭宣布暂时休庭,待合议庭进行合议······

      合议庭合议的结果是今天就不开庭了,待合议庭进一步合议后择日开庭。“原始原告”代理律师当即指出:申请当原告的一方与今天开庭的案子没有关联,他们没有资格参加本案诉讼,但不能影响本案开庭审理。“原始原告”代理律师反复与法庭沟通,但法庭仍然坚持休庭,待合议庭进一步合议后再择日开庭。

      既然如此,双方原告及代理人只好各自“打道回府”。

 “申请原告”变成了本案“第三人”

      2020年7月24日,法庭通知再次开庭。本次开庭除被告石畅佑因与前次同样原因仍未到庭外,前次开庭的原班人马悉数按时到庭。

      在核对参加出庭人员前,审判长口头裁定:此前原告对石庆和、石庆晓申请当本案原告的异议成立。石庆和、石庆晓不能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由于法庭这次开庭裁定前,石庆和、石庆晓又向法庭递交了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法庭同意,并就此当庭征求原告方的意见。

      原告对此提出了以下意见:

      1.此前原告书面申请法庭将石庆和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法庭未下达裁定。现在却同意石庆和、石庆晓的申请,将他们列为本案第三人,这对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

      2.既然石庆和、石庆晓申请作本案第三人。他们是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审判长转头询问第三人:“你们具体申请作哪一种第三人?”第三人的代理律师答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告又提出:“既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那请问你们具体的请求是什么?”

      第三人方一时无语······

      审判长继续问道:“请第三人说出你方的具体请求。”

      第三人方商议了一阵后,其代理律师回答:“要求参与分割石阶的遗产。”

      原告代理律师进一步问道:“分割哪些遗产,固定资产?还是现金?具体金额是多少?”

      第三人方再次沉默······

      “请第三人明确诉求的具体对象和具体数额。”审判长提醒第三人。

      又一阵商议之后,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回答:“由两个第三人各继承石阶的100万现金遗产。”

      听到第三人的这一诉求。原告方和旁听席上出现了一阵轻微地骚动。有人低声说:“本次遗产继承分割案的诉讼标才400多万元,第三人就要求分割近一半走,比他们老爸要得还多啊!”

充满了“火药味”的庭审五小时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开始法庭调查——

      原告的诉讼请求很简单:依法分割继承石阶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268486.95和外币:美元1640.34元, 1.52英镑、0.70欧元的遗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主要是:石阶系去台退伍老兵,2020年4月8日夜在G市人民医院因病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石阶全部遗产应当由同胞亲兄弟姐妹石畅佑、石畅颖、石畅璧继承。石阶生前留有大量财产,均由被告代管。被告年近90岁,其代管的遗产主要可能由其子女掌控,且拒不如实提供现有遗产清单及证明,同时,恐大部分已转移至子女名下。现原告与被告就遗产一事产生纠纷,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石畅佑未作答辩。

      关于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在后来出具的判决书大致是这样载明的: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参与被继承人石阶的遗产分配,并应当多分。庭审中经法庭询问,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要求分割石阶遗产各100万元。基本事实和理由是:原告诉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石阶全部遗产。第三人认为,石阶所谓的遗嘱与本案无关联性。该书信上载明时间离今已近30年,是否真实无法核实,书信中的香港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美国银行存款,本案中并无该存款,遗嘱已被撤销或无效。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是石阶生前的主要扶养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石畅颖、石畅璧与被继承人石阶彼此基本无往来,无精神慰藉,在石阶生病期间,也未予以照料,甚至连死亡时间都能够弄错,石畅颖、石畅璧对被继承人石阶未尽扶养义务,石畅颖、石畅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割遗产时,应当适用不分或少分的规定。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虽不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石阶一直认为石庆和、石庆晓为其子女,双方建立了深厚的亲情关系,他们对被继承人石阶精神上予以慰藉,石阶生前年事已高,生活中难免不便,石庆和、石庆晓专门用心为其找保姆,并平常带他喜欢吃的饭菜及营养品去看望他,和他聊天、散步。石阶身体生病时,是石庆和、石庆晓联系医院并陪同检查,办理住院手续,与医院沟通,基本上每天都去医院照顾或聊天,并送专门做的饮食补品等。石阶死后,亦是石庆和、石庆晓处理其身后事,包括墓地、送葬、安葬等所有丧葬事宜。在被继承人年老、生病或受伤住院时,石庆和、石庆晓予以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规定,石庆和、石庆晓应予多分。望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针对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的诉请和陈述,原告方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

      对于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是否可分得石阶适当遗产的问题,根据石庆和、石庆晓所出示的证据,均不能证实他们与石阶之间建立起了法定的扶养关系,也不能证明第三人对石阶尽到了扶养义务。现有证据证明:第一、被继承人石阶本身就有巨额财产,根本不需要第三人提供任何经济帮助。相反,石阶生前,第三人石庆和在石阶处拿走了50万现金。第二、石阶本人生前是与其母亲共同生活,母亲去世后,一直是单独生活,并请了两个保姆负责其生活起居,并向保姆支付了工资,所以,根本不需要其他扶养人,也无需第三人提供劳务服务。而事实上也确实没其他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人为石阶长期提供过劳务服务。原告方不否认石庆和因同石阶居住在一个城市,比其他亲戚离石阶的家较近一些,因此,也比其他亲戚对石阶多尽了一些孝敬义务,但孝敬义务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不能说第三人多尽了一些孝敬义务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人,就要分割石阶一半以上的遗产。何况,石阶病重时,原告的子女等为石阶建立了专门的“基金”,基金的钱都是我们的子女凑的,基金专门用于给生病的石阶购买护理、护理设备和用品。这些用品有些就是托石庆和转交的。同时,子女们还在成都积极为石阶寻访条件好的医养机构,还派子女时常去看望生病的石阶,给他喂饭。因此,并不是像第三人所说的那样不闻不问,没有往来。

      原告方认为,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应当是长期的稳定的、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应当是一种众所周知的关系。本案被继承人石阶在G市生活 20年左右,如果他与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要建立扶养关系,一定会签个正式扶养协议或留下扶养遗赠遗嘱,但第三人却举不出这方面的任何证据,第三人为了证明自己与石阶有扶养关系,临时找几个证人,这些证人又大多是石阶入住重症监护室后的护士,以此来证明自己与石阶具有扶养关系,这显然不能成立。何况,这些证人并没有直接证明第三人与石阶有扶养关系,只证明了石阶在病重期间,第三人中的石庆和经常到医院看望石阶,而石庆晓因在石阶身前双方就有很深的矛盾,几乎就没有管过石阶,更何谈护理。

      原告方指出:在原告申请追加石庆和为本案第三人要求其返还侵占的石阶遗产前,石庆和、石庆晓从未在任何场合说过他们与石阶具有扶养关系,且在石阶去世后法定继承人讨论遗产分配时,第三人也没有站出来要求参与遗产分配。然而,当原告在银行查到石庆和转移侵占石阶560多万遗产,并向法院申请追加石庆和为本案第三人并要求返还侵占的遗产时,石庆和、石庆晓马上要申请充当本案原告,并以与石阶有扶养关系为由,要求参与分配石阶的遗产,这些举动都是不符合常理的。

      原告方认为:石庆和、石庆晓在要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书中,没有提出具体请求,尽管在法庭询问后才作了补充,但对其要各分割100万遗产的请求又举不出真实可靠的证据。因此,第三人参与本案要求分割石阶的遗产,完全是无理取闹,法庭应当驳回其请求。

      接下来,该双方向法庭举证。各方举出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吗? 

哪方证据更扎实?

      原告方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2.石阶身份信息,2019年3月17日、2019年9月26日住院病历首页、死亡记录(死亡证明书)、四川大学华西XX医院心电图报告;

      3.石阶母亲XXX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4.1992年11月7日石阶遗嘱及遗嘱中汇丰银行单据复印件;

      5.石阶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6.石阶G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明细:余额合计1551.82元;

      7.石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户明细,余额合计:4265441.19元;

      8.石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户明细,余额1457.10元;

      9.石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账户明细,余额1640.34美元,0.70欧元,1.52英镑,人民币36.84元;
      10.石阶给其妹石畅壁保存的遗嘱信封,遗嘱内容及石阶写给其妹石畅英的书信,石畅壁干部履历表;

      11.原告方的女儿们和石阶的其他侄儿侄女为石阶筹集的基金及其为石阶在网上及其他地方购买的生活用品以及看望石阶的微信、短信等证据;
      12.2018年10月原告方的女儿到郫县详尽考察三个档次的养老院即亲睦家、老年医院、一站式养老服务体系等证据;
      13.石阶居住的XX园保安XXX录音光盘;
      14.原告石畅壁的女儿与石阶保姆两段通话录音;
      15.原告石畅壁的女儿与被告大儿子石庆伟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通话录音光盘。

      原告方所举的这些证据证明了以下事实:一、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二、证明石阶及其母亲已经死亡,除原被告外,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三、石阶的遗产数。四、石阶身前的遗嘱。五、石阶与原告之间的兄妹关系,原告具有法定继承权。六、由于原告年事已高,委托其子女关心照顾石阶。七、石阶身前一直有保姆照顾其生活。八、第三人中的石庆和关照石阶,但不是扶养关系;而第三人中的石庆晓没有关照过石阶。

      我们常说“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说证据应当围绕自己的诉讼主张举出,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有合法合理合情的证据支撑,因而完全能够成立。从原告所举证据可以看出——

      原告方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石阶的遗产,首先应当证明原告与石阶之间具有法定的继承和被继承关系。其次,原告得证明石阶确实有遗产可供继承。其三,原告主张按石阶遗嘱继承遗产,还须举出被继承人石阶身前有遗嘱存在。这一些证明的任务,原告方在所举出的第1至10项证据中已经完成。至于原告所举出的第11到15项证据,只是一个强化人伦关怀或者说是针对第三人指责原告对石阶身前没有丝毫照顾的一个反驳证据。这些证据在本案中,对原告主张依法继承石阶的遗产,并无实质性影响。

      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石庆和、石庆晓身份证复印件;

      2.XX社区居委会证明;
      3.被继承人石阶在G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
      4.石庆和照顾石阶的图片、视频;
      5.微信记录、微信朋友圈,石庆和与妻子和医院人员微信沟通,石阶医院过生日事宜,石庆和照顾石阶的照片,石庆和在微信朋友圈中显示照顾石阶照片,微信名小英评论,微信名为小英的与石庆和的微信聊天记录;
      6.证人胡盼、何友、郑昌、盛平等证人证言;
      7.墓穴购建管理协议、发票、骨灰安葬证书、收据;
      8.微信付款账单。

      第三人的上述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二、身患重病的石阶身前主要是由第三人在照顾。三、石阶亡故的后事是第三人负责处理的。

      接下来我们再来评说一下本案第三人所举出的证据——

      首先,第三人所举证据,应当围绕着自己是石阶身前的扶养人,故依法应当分得石阶遗产这一主张来进行。第三人的第一份证据是石庆和、石庆晓两人的身份证,证明本案第三人就是石庆和、石庆晓,他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参与本案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次,第2至第8项证据主要欲证明第三人在石阶患病期间给予其进行了关心照顾,在石阶病故后又为其操办了后事。但第三人为什么要对石阶进行关心照顾?他们之间所具有的叔侄关系,第三人没有举出证据进行法律证明。当然还有一个证据瑕疵就是,本案主张具有扶养关系的第三人是石庆和、石庆晓两人,但其所举证据显示,关心照顾办理石阶并操办后事的却是石庆和一人。其三,也是最为关键点,就是这些“关心照顾”和“操办后事”的证据与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人有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关系,能否证明第三人就是石阶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这一点,第三人没有,也许无法阐述清楚。

      按说,本案中的原告与第三人在现实中是亲姑侄关系,与原告的除律师以外的另两个代理人是堂兄弟姊妹关系。石阶身前,他们曾一起不同程度地关心照顾过石阶;石阶病故,他们又一起祭奠石阶。现在这桩石阶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几乎彻底撕裂了他们之间的亲情。在法庭上,第三人指出,原告所举出的石阶身前给妹妹即原告的信和原告所在单位复印并加盖公章的干部履历表无法证明原告就是被继承人石阶的妹妹。

      在法庭上,一方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也本无可厚非。但在,在中国这个十分看重亲戚关系的社会,第三人的这句话简直就是六亲不认,极大地刺激了原告的两个女儿(也是原告的代理人)。她们义愤填膺,怒不可遏。石畅颖的女儿激动地说道:没想到石庆晓石庆和姐弟连我们妈妈与石阶是亲兄妹关系也要否认。当年他们家困难到生活都难以为继,我们妈妈也就是他们的姑妈一直节衣缩食救济他们家,这才度过了那些艰难的岁月。现在为了争大舅的遗产,他们法庭上连自己的亲姑妈都可以不认,如果我们的妈妈在庭审现场,不气个半死才怪呢!石畅碧的女儿接着说:不管他们如何否认,我们至少向法庭提供了石阶身前给我们妈妈的信和遗嘱,以及妈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干部履历表来证明我们妈妈与石阶之间具有兄妹关系。而石庆和、石庆晓根本就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与石阶具有伯伯和侄儿侄女关系。按他们的逻辑,他们岂不是冒充石阶的侄儿侄女来争遗产!

      看到这一幕,作为代理人的本律师也颇为遗憾,在巨额遗产面前,亲情显得那么脆弱,那么不堪一击。在本律师的脑海里浮现了那句人们常说的话——“都是金钱惹得祸”!

      在庭审休息期间,我和审判长聊了起来,她说:我们这个法庭是专门的家事法庭。几乎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这样。他们这个案件还是亲戚之间的争斗。很多家庭同胞亲兄弟姊妹之间在法庭上那种势不两立,针锋相对,甚至破口大骂的情形,好像有500年的深仇大恨似的。让人更是揪心,法官也是普通人,见到这些情形,同样感到难受。

      听了审判长的一席话,联想到近三亿的老人大多数都先后到了遗产需要有人继承的年龄。这一系列的遗产继承问题摆在了很多中国家庭面前,也摆在了中国社会面前。同时还摆在了司法机关和从事民事法律人的面前,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谐,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走完庭审程序后,审判长征求双方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双方表示同意。但在调解方案上,双方却出现了重大分歧。原告方提出:第三人无权分得石阶的遗产,而石庆和先前已经在石阶那里拿走了50万元。但考虑到石庆和对石阶照顾得多一点,可以将石阶的那一套房产分给被告石畅佑,至于石畅佑怎么处理,由他本人决定。其余存款遗产由原告和被告依法均等分割继承。但第三人不同意原告的这一方案。他们坚持要从石阶的遗产中直接多分得一部分,但又遭到原告的拒绝,调解无效。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法院是这样认定本案事实的

      2020年10月13日,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根据原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作了如下认定:   

      原告石畅颖、石畅碧与被告石畅佑系被继承人石阶的同胞弟妹,被继承人石阶一生未婚,亦没有亲生子女,其父于解放初期去世。石阶系台湾退役老兵,2005年3月25日将户口从台湾迁回本市定居,独自居住于G市A区XX大道55号。1992年11月7日,石阶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其内容为:“人无永生,迟早皆去。我乃只身在台荣民(退伍老兵),如一旦去世,则由行政院国军退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负责处理后事。依现行法令规定,大陆亲属继承财物,以新台币两佰万元为限。至于我在国外的存款,由母亲贺XX、弟石畅佑、妹石畅颖、石畅碧等人共同聘请律师洽领均分,特检附各银行对账单计七纸,以备考。本人日后如另立遗嘱,则本遗嘱即自然失效。石阶亲笔。1992.11.7于成都旅次”2005年11月石阶母亲去世,2020年4月8日石阶因病去世。
      法院同时查明,被继承人石阶遗嘱中注明的系国外的存款、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争议的石阶现有遗产均为国内财产,截止2020年4月28日,石阶的遗产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G分行存款外币1640.34美元、1.52英镑、0.70欧元及人民币36.84元,G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551.82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G分行存款4265441.19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G分行存款1457.10元,以上银行存款共计外币1640.34美元、1.52英镑、0.70欧元,人民币4268486.95元;位于A区XX大道二段55号1幢501号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略)】、对于上述银行存款及房产为被继承人石阶遗产,原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
      法院另查明,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系被告石畅佑儿子、女儿。石阶生病住院前,石庆和、石庆晓有时周末会去看望石阶,期间石庆和去的时间比石庆晓较多,但未与石阶共同居住生活。2015年期间,因石阶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石阶为其联系了石阶堂弟石畅真夫妇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保姆工资由石阶支付。因石阶患有褥疮等多种疾病,平常换药、请医,系石庆和联系医生、护士上门为石阶诊治。2019年3月石阶因患骶尾部、臀部压疮、多发性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入住G市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4月入住ICU直至去世。住院期间医院的联系人为石庆和,医院需要病人家属签字的医患沟通记录等一切手续均由石庆和签字同意。石阶住院期间,石庆和经常去医院探望并送营养流质食品,石庆晓亦时有去探望。2020年4月8日,石阶因呼吸循环衰竭去世,其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中家属姓名系石庆和。石阶去世后,石庆和、石庆晓为其办理丧事并进行安葬。
      审理中,原告方主张遗嘱继承,按被继承人石阶的遗嘱由三位第二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石阶的遗产,认为两位第三人与被继承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石庆和只是作为侄子尽了一些孝敬、跑腿的义务,但她们愿意从遗嘱继承人均分的财产中拿出她们应分的房产份额赠送给石庆和。石庆晓只是偶尔去看望石阶,不应作为尽了主要义务扶养人参与分割遗产。第三人认为,他们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并应当多分。

       法院判决“一锤定音”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应当予以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石阶虽然在1992年11月7日留有自书遗嘱一份,但其遗嘱中明确由母亲贺XX、弟石畅佑、妹石畅颖、石畅碧均分的为国外存款,其所附的银行对账单亦均为国外银行,而本案中案涉银行存款及房屋均为国内财产,庭审中原告方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中涉及的国内银行存款系被继承人遗嘱中提及的国外银行存款转化而来,故本案中被继承人石阶名下的国内银行存款及房屋应属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由于本案中被继承人石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弟石畅佑、妹石畅颖、石畅碧继承。第三人石庆和、石庆晓系石阶侄儿、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在石阶生前亦未与其共同生活,且石阶生前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其日常生活,但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第三人石庆和虽不是石阶的亲生子女,作为侄儿其在石阶生前生病住院、请医问药,死后安葬等方面尽了照顾帮扶义务,应适当分得石阶的遗产。第三人石庆晓作为石阶的侄女,其有时去看望独居的伯父石阶和协助石庆和办理石阶丧事是作为一个侄女对伯父的孝敬,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石阶尽到了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义务,故石庆晓不应分得石阶遗产。
      一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第五项之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继承人石阶的银行存款外币1640.34美元、1.52英镑、0.70欧元,人民币4268486.95元由原告石畅颖、石畅碧、被告石畅佑各继承三分之一;
      二、第三人石庆和分得登记在被继承人石阶名下的位于G市A区XX大道二段55号1幢501号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略)】;

      三、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三方均未上诉。石阶的430余万元金钱和房屋遗产的继承分割,随着一审判决的生效而划定。台湾退役老兵千万元遗产的第一场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案就此落下帷幕。

      这场诉讼虽然结束了,但它留给人们的法律思考却没有结束。下面,本律师将根据现行《继承法》和明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精神,结合本案案情,作一些法律评析。

      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相当部分家庭会出现遗产继承的问题。明年1月1日《民法典》将施行,也给每一个家庭的遗产继承作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了解和熟悉遗产继承方面的基本法律常识,对于家庭在遗产继承方面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让家庭和谐幸福实在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继承法》是1985年4月 10日颁布,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至今已经施行了35年。随着《民法典》的施行,《继承法》也将随之废止。但是,《民法典》中制定了“继承编”,这也充分说明“继承”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较之过去的《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并无多大的改动,只是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律师给出以下评析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自书遗嘱。本案石阶的遗嘱是一个标准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所有形式要件。但遗嘱内容所涉及的是国外银行的存款。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石阶虽然留有自书遗嘱,但其遗嘱中所附的银行对账单亦均为国外银行的,庭审中原告方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中涉及的国内银行存款系被继承人遗嘱中提及的国外银行存款转化而来。这一认定是正确的。这也给现在自愿留下自书遗嘱的人们一个重要启示:自书遗嘱不但要形式要件齐备,而且内容也要明晰准确。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自书遗嘱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正,以免自书遗嘱人去世后,给遗产继承人带来歧义或新的麻烦。如有可能,最好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自书本人的遗嘱。

      二、关于法律规定的扶养人。纵观本案,由于被告未出庭,原被告双方并未就石阶的遗产继承分割发生庭审争执,反而是原告与第三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这中间涉及的焦点问题是第三人是不是石阶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人?

关于扶养人应当分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我国《继承法》虽有规定,但怎样才算是扶养人,法律并无具体解释。《民法典》规定也不详细。从法理上讲,民事上的扶养,应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的一方对于无生活能力的另一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这种关系应当是相对长期的、稳定的、相互依存的。一般说来,双方最好应签署一个“扶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点,无论是现行的《继承法》,还是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第三人主张自己是石阶的扶养人之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第三人没有举出双人有扶养协议的证据;石阶身前也没有和第三人共同生活,而且石阶身前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其日常生活。而第三人中的石庆和在石阶生病住院请医问药,进行关心照顾,死后安葬等方面所尽的只是一种晚辈孝心帮扶义务。这种义务与法律意义上扶养人的义务不是同一关系。当然,鉴于石庆和所尽这些义务,法院酌情将石阶的房屋遗产判决给了石庆和也是符合情理的。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人活一世,迟早总会去见“上帝”。生前立下一份合法、合理、准确的遗嘱。无论是对被继承人,还是对继承人,都有极大的好处。中国人一向忌讳谈“死亡”,好像身前立遗嘱是一件“不吉利”的事,但结果往往却是:遗嘱未立身先死,常使后人起纷争。弄得家庭亲人之间身心疲惫,伤痕累累,甚至从此老死不相往来。作为被继承人,与其身后给继承人带来如此多的麻烦,还不如生前立好遗嘱,作好遗产分配。

      因为——

      “明天”“意外”谁先到,

      神仙凡人都难料。

      不如生前安排好,

      以免身后起“风暴”。


(文中的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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