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已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律师,因年检章页盖满、律师执业证登记事项内容变更、或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可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
三、事项决定权
省。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2、申请条件依据
无。
3、申请材料依据
无。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六、申请条件
律师执业证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
律师执业证年检页盖满的。
七、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