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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换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01.07    新闻来源:四川政务服务网   浏览次数:46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已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律师,因年检章页盖满、律师执业证登记事项内容变更、或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可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

三、事项决定权

 省。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2、申请条件依据

无。

3、申请材料依据

无。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六、申请条件

律师执业证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

律师执业证年检页盖满的。

七、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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