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个人,申请在四川省境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的。
三、事项决定权
省。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条件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
3、申请材料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六、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须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八)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七、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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