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已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律师,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川省境内已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律师,因需转外省执业需在本省申请注销的;,四川省境内已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律师,因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三、事项决定权
省。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2、申请条件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3、申请材料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
4、办理流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5、办理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六、申请条件
律师有下列任一情形,其执业地原审核颁证机关有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需要: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七、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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